访谈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陆波 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四级主办 王鹏
主持人:好的,谢谢陆总。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税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实施三十多年的增值税制度全面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请陆总为大家介绍一下,新增值税法相比旧政策有哪些核心调整?
陆波:好的。新增值税法的落地,是我国增值税税制发展进程中里程碑式的变革,在税制框架、税目设置、计税规则、抵扣机制等多个方面作出系统性调整。和原暂行条例相比,新法主要有五项核心变化。
一是法律层级全面提升。将实施三十余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上升为国家法律,税收依据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明显增强。配套出台的实施条例对新法条文作出细化补充,使企业涉税处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助于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
二是简易征收率统一规范。新法将简易计税征收率统一规定为3%,不再保留5%的法定征收率,简化了税率结构。另外为保障政策平稳过渡,对不动产老项目的转让与租赁行为,仍适用原5%的征收率,做到改革稳步推进、税负平稳衔接。
三是对税目进行合理整合。新法调整增值税税目分类,取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目,将其整体并入"服务"大类,并更名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税率维持13%不变。此次调整实现了税目分类标准化,使行业归类更加清晰、纳税人开票申报口径更加规范。
四是缩减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本次立法对视同销售规则作出优化,删除"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日常经营中提供的无偿服务不再强制计税。目前保留的视同应税交易包括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等。
五是进项抵扣规则更加清晰。新法完善了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以上合称长期资产)混合用途进项抵扣机制。长期资产原值500万及以下的,同时用于应税经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或员工福利等混用场景的,可全额一次性抵扣;原值超过500万的,允许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根据实际用途和调整年限,分期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主持人:好的,谢谢陆总的介绍。那么企业在适应增值税法及其调整中,需要重点注意哪些事项?请货物和劳务税科王鹏为我解答一下。
王 鹏:企业需对照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强化涉税合规管理。一是精准适用新税制口径。对照新法逐项核对税率、征收率、抵扣范围、视同销售以及减免税项目,避免因政策变化造成的错误申报。二是强化风险防控与内部管控。规范内部财务核算,重点防范发票开具抵扣、收入确认以及减免税适用等风险,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同配合。三是及时反馈问题。持续关注税务部门的风险提醒和辅导信息,对新法执行中的疑难问题及时沟通反馈。
主持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市场主体里体量很大的群体,新法落地之后,大家关心的免税优惠政策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在享受过程中,纳税人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王鹏:首先,小规模纳税人普惠免税政策继续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按月申报月销售额10万元以内、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还有一个便利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在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时可以单独扣除,不占用免税额度。其次,截至2027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继续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不包括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纳税人通过人为拆分收入的手段,让自己始终停留在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阶段,这就有悖于税收优惠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初衷。作为税务机关,我们对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具备合理目的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判断,对明显不符合业务实际的行为予以税收调整,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概括来看,判断是否合理拆分收入的标准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看动机是否合理。合理拆分需符合行业惯例与企业发展规划,以能够带来管理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等实际效益,而非单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唯一或主要目的。二是看业务是否真实。合理拆分后的主体应当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组织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能够提供完整的业务往来记录、合同协议、履约凭证等资料,不存在资产共用、人员混同、决策集中控制等情况,各主体收入与其实际业务匹配。三是看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拆分的主体间交易需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商品销售价格、服务收费标准与市场同类交易一致,能够提供第三方报价单、市场同期数据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