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解决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生活急迫和突出困难,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困难补助)是指依法依规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中给予因在鹤壁市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辅助性、过渡性补助。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制定一次性困难补助有关政策;负责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筹集与管理、拨付与下达;对一次性困难补助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申请;追回满足退还条件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做好一次性困难补助相关工作。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指省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保险公司或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专业机构)负责提供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等数据及资料,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审核、追回等工作。
第四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按照如下原则实施:
(一)公正补助。严格把握补助标准和补助条件,兼顾受害人实际情况和同类道路交通事故补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二)属地补助。一次性困难补助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实施。
(三)公开透明。对拟补助对象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得使用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拨付的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使用市级自行筹集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主要来源为:
(一)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二)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社会捐款;
(五)市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补助;
(六)其他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 补助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提出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
(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者的;
(二)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三)受害人家庭因交通事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低收入人口范围的;
(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
(五)经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仍然无法获得赔偿的,或者获得的事故损害赔偿款和司法救助、其他社会救助措施不高于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赔偿数额50%的。
除上述情形外,遇特殊情况确需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由市公安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给予救助的,按本办法办理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责任人赔偿的;
(四)生活困难非道路交通事故原因所导致的;
(五)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六)受害人为事故责任人,且有涉酒、涉毒、逃逸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以拨付补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并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九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具体按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一)因交通事故未致使受害人伤残的,一次性困难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3个月职工平均工资(河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3个月);
(二)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伤残的,一般损失(伤残8—10级),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4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中等损失(伤残4—7级),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6个月职工平均工资;重大损失(伤残1—3级),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8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三)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10个月职工平均工资;
(四)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一年度10个月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由市公安局审核并提出建议,提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具体补助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
第四章 申请、审核、办理流程
第十条 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之日、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做出之日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受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申请人与受害人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资料;
(四)委托申请的,被委托人除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授权委托书;
(五)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或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八)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对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九)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经市公安局审核后退还。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受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录入河南省道路救助基金业务管理系统并上传相关资料,10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财政局进行审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5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关资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公安局上传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后进一步审核。相关资料完备、救助金额符合规定的,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账户;审核未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申请材料退回至市公安局,并由市公安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章 退还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后,又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相应赔偿资金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责任人赔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还一次性困难补助;逾期未退还的,由市公安局发出催缴通知,并依法追回一次性困难补助。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关注一次性困难补助相关案件的赔偿资金到位、救助基金追偿情况,达到退还条件的应当配合市公安局督促受害人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退还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在上传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资料前,应当在公安交通官网公示申请人姓名、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及拟补助金额。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收到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反馈异议人。
一次性困难补助实施完成后,市财政局和市公安局应定期安排专人对一次性困难补助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供不真实资料,骗取一次性困难补助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审核、拨付和追回,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规定查询的除外。依法查询的单位应当对查询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是指申请人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户和脱贫监测对象,低收入人口,重度残疾人或评定伤残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九条 市本级辖区内的省管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执行省级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的同一受害人不得重复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适用本办法。
农机车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配合市公安局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印发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2022年12月29日后取得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伤残鉴定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其他申请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浚县、淇县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补助机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