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410601000000000000/2026-1030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字号:
鹤政通告[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8月04日
发文机关:
鹤壁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6日09:26来源: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浏览次数: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鹤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外,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政通告〔2021〕2号)同时废止。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