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6年8月4日,鹤壁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本次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2026年4月,司法部、省司法厅要求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对与法典明显不一致的规定应于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前完成修改、废止工作。
鉴于《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鹤政通告〔2021〕2号)制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已更新,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存在不衔接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8月4日印发,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问:优化调整后的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种类有哪些变化?
答:由原通告中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调整为“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污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问:优化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由原通告中的“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和未完成清洁取暖替代山区的农村外,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辖区内涉及山区的县区要将辖区内未完成清洁取暖替代的山区农村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调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的工业企业厂区、现有煤炭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仅限于向用煤工业企业供应煤炭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厂区外,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问:优化调整后的禁燃区要求有哪些变化?
答:由原通告中的“禁止新建、扩建、使用包括锅炉、炉窑、炉灶等设施在内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新增禁燃区内,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调整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问:禁燃区管理有哪些变化?
答:由原通告中的“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燃用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区内销售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调整为“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解读机关: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92-32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