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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年12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2—3358755

传真号码:0392—3316999

通讯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131号

邮政编码:458030

电子邮箱:hbzfxxgk@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建议等,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三、依申请公开”部分)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信息分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发布日期

名称

来源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2.信息分类。根据不同主题进行选择。主题18类: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商贸、海关、旅游;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妇女儿童工作;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3.文号。文号指政府公开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文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4.成文日期。成文日期指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5.发布机构。发布机构指政府公开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

6.有效性。有效性指信息是否有效,包括有效、无效等属性。

7.发布日期。发布日期指政府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录入的时间。

8.名称。名称指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标题。如有主副标题的,只填主标题。

9.来源。信息发布的来源。

(三)公开形式

1.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hebi.gov.cn)。

2.鹤壁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3.在鹤壁市档案馆、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

鹤壁市档案馆,联系电话:0392-3334512,地址: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10号;

鹤壁市图书馆,联系电话:0392-3881038,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朝歌路交叉口西北角;

鹤壁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92-3366615,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58号。

4.政务微信(账号名称:鹤壁政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填写《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自行下载电子版,也可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请在信封首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通讯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131号 鹤壁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邮政编码:458030

2.当面申请。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鹤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通过信件编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网上申请地址:https://www.hebi.gov.cn/zwgk/zfxxgk/ysqgk/wssq/index.html

4.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请在传真第一页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传真号码:0392—3316999。

(二)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等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办理。本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内容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3.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4.政务咨询、信访举报、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等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业务范围。

四、不予公开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本机关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5.行政查询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